当事人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,违反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的,未做到照实记实食物添加剂的名称、利用范畴、利用量、利用日期等内容,违反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平安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,当事人利用食物原料未检验来历和相关及格证明,违反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二十八条、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当即更正其违法行为,赐与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:1。对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南瓜馒头的行为,罚款500元,罚没款共计人平易近币518元(伍佰壹拾捌元),上缴国库;2。对利用食物添加剂未成立利用记度的行为,赐与;3。对利用食物原料未检验来历和相关及格证明的行为。